終審法院今日(11日)公告一宗向博彩經營承批公司索償4,300多萬元(港元,下同)的上訴,終院指出案中上訴人在貴賓廳存款,目的不是為賭博,而是為獲取利息,相關承批公司不對相關活動負連帶責任。
案情指上訴人在2014至2015年間,向涉案的貴賓廳先後3次存款合共3,000萬元,並開始收取每月1.2%的利息,到2015年10月,上訴人沒有再收取有關利息,並在2016年被禁止登入在貴賓廳的帳戶。案中貴賓廳設在承批公司內,上訴人要求承批公司方面連本帶利返還3,700萬元,承批公司未有理會。上訴人向初級法院提訴向承批公司索償4,300多萬元,敗訴後上訴至終院,亦被宣判敗訴。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雖然規範博彩中介業務規則的行政法規,規定承批公司須對在娛樂場的活動負連帶責任,但根據博彩業務法的解釋性規定,博彩中介人等相關人員在娛樂場接受他人存放用於博彩的款項或籌碼,方視為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在娛樂場的活動。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存款目的不是為了賭博,並不符合承批公司所負連帶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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