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博巨額詐騙案三被告脫罪 23苦主需循民事追討

東博巨額詐騙案三被告脫罪 23苦主需循民事追討
澳門初級法院宣判貴賓廳櫃桶東博三名被告涉及的詐騙及信任之濫用罪,罪名不成立。(Allin圖片)

澳門賭廳「櫃桶」東博巨額詐騙案,三名被告被控以「貴賓會」名義誘騙多名人士高息投資或存款。案件周三(13日)在澳門初級法院宣判,由於案中第一被告、姓史的東博創辦人一直有按照與有關被害人的協議發放利息及碼佣,未見有虧空公司款項或不當據為己有的情況 ,且因經營虧損以至後來有客戶未能提款,合議庭認為不能將經營不善,或受博彩業的大環境、疫情等影響而產生的債務不履行與詐騙混為一談。此外,「貴賓會」此一名稱已被相應的博彩中介人默許使用,而且這種越界的運作模式當時在澳門社會普遍存在,未能證明被告曾隱瞞其牌照只是租回來,也沒有人向被告提出疑問,故難以因名稱問題而認定使用了詭計欺騙案中的受害人,因此宣判三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據檢察院控訴書指,第一被告、姓史東博創辦人、第二被告集團姓陳營運總監以及第三被告姓林副總裁被控21項詐騙罪(包括相當巨額詐騙),此外,史陳二人額外被控兩項信任之濫用罪。史一直缺席審訊,而陳則因在內地「跌傷腳」也沒有出席聽判,周三只有林一名被告出庭。

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宣判時表示,關於信任之濫用罪的部分,控訴書一方面指控史姓被告擅自挪用有關受害人的款項,但檢察院又指受害人清楚知悉史動用他們帳戶的存款去買碼提供予賭客作轉碼之用,明顯存在控訴邏輯的矛盾。

盧官指,正如銀行存款按一般人理解,也知道銀行收集客戶存款後會用於營運,並將營運收益向存款客戶派發利息,這是金融常規操作,不可能在存款原封不動下生成利息。此外,雖然史姓被告自稱叫「史志康」 ,但控訴書未有提及該名稱為被告的虛假身份資料,故不能單憑其使用了另一個名字便認定有向受害人使用了詭計。

關於控罪的罪數 ,雖然案中有多名受害人因東博結業而末能取回相應款項,檢察院因應受害人人數來訂詐騙罪的罪數;然而,由於案中僅有個別的受害人是經史介紹而在東博開戶及存款 ,對於其他自行存款或透過他人介紹的受害人, 因欠缺史向他們施以詭計的事實 ,故初院未能接納檢察院的罪數邏輯。此外,由於多名東博前員工及案中證人均表示陳林二人無權動用公司資金及款項,而大部分受害人的存款事件均未見二人參與,故合議庭認為控訴理由全部都不成立,裁定三人無罪。

至於賠償方面,案件共有23名受害人,合共損失約2,843萬港元。由於民事責任源於刑事不法行為;鑑於未能認定三名被告實施詐騙或信任之濫用的犯罪行為,有關賠償留待各受害人自行循民事途徑追討。不過盧官最後指出,雖然判決無罪,但不排除檢察院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