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焯華162罪罪成重囚18年 7被告須賠償政府及博企共86億

周焯華162罪罪成重囚18年 7被告須賠償政府及博企共86億
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被截定162項罪名成立,合共判囚18年。

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等21名被告涉不法賭博的案件今早(18日)在澳門初級法院宣判,周焯華被指創立、領導及指揮犯罪集團,被裁定103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54項相當巨額詐騙罪、3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1項黑社會罪及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成,不過加重清洗黑錢罪則不成立,即共162項罪名成立,合共判囚18年,被告可於20天內上訴,辯方律師李奕豪代表周焯華及馬天倫向傳媒表示,不同意有關判決,認為案件缺乏證據,建議當事人上訴。民事賠償方面,初院判處周焯華等犯罪集團成員須向澳門政府賠償65.22億澳門元,另向美高梅、永利、威尼斯人、銀河、澳娛合共賠償21.51億元。

周焯華原被控289項罪名,合議庭主席盧映霞於宣判時表示,因賭底面被控229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當中126項因刑事追訴時效中斷前已屆滿而撤銷。盧官又指,229個不法賭博地點,是從太陽城搜獲的登記資料得出,是賭底面公司人員輸入,部分地點已沒有經營因而警方無法調查,但法院認為應以不法賭博的次數來認定,但因檢控書未有逐一描述,故按地點來考慮罪數,已對有關嫌犯作有更有利的處理。

盧官提及,賭底面並不需要投注人出現在賭博現場,出碼人不一定是投注人,即使投注人並非身在澳門,但由於賭底面在澳門賭場發生,法院仍對有關行為具管轄權。此外,辯方提及賭枱限紅問題,但法院認為並不構成阻卻犯罪的理由,賭客即使投注高於賭枱限額,依然可分開多次下注。此外,辯方提到賭底面虧損由誰人承擔的問題,法院認為違法活動的虧損只能由行為人承擔,「難道要求特區政府或博企分攤虧損責任?」。

至於經營電投及網投不法賭博方面,雖然太陽城在菲律賓有賭牌及賭場,但盧官指,周焯華指示員工在澳門推廣及經營境外賭博,並提供渠道讓澳門賭客進行相關賭博,且沒有獲當局許可,盧官稱「正如在澳門出售六合彩亦屬違法」。

至於加重清洗黑錢罪不成立,盧官指證實周焯華等被告透過迂迴方式轉移非法博彩利益,不過檢察院所指的清洗黑錢罪源於電投、網投及賭底面活動,刑罰上限均不超過3年徒刑,不足以構成加重清洗黑錢罪。

黑社會罪方面,賭底面等不法賭博活動並非周焯華一人可完成,須各部門各司其職以達到謀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初院認為凡在較長時間內齊心協力,以穩定實施某犯罪為目的,即使未形成組織或事先協定,也屬黑社會。本案太陽城集團由周焯華領導及指揮下,長期從事不法活動並獲不法利益,足以認定周焯華創立及領導有關犯罪集團。

資料顯示,於2013年12月至2021年3月,不法賭博集團最少接受逾6萬宗賭底面投注,不法得益215億元,令澳門政府少收82.6億稅收。盧官指他們使用詭計以「開營運」暗語取代賭底面,使六博企受騙,無法知悉賭客真實投注,令博企無法如實向政府申報,導致減少收取博彩稅,故構成詐騙事實。

民事索償方面,周焯華等犯罪集團須向澳門政府賠償65.22億澳門元的賭稅外,亦須向博企賠償,包括向美高梅賠償逾3.49億澳門元;向永利賠逾7.7億澳門元;向威尼斯人賠償逾2.95億澳門元;向銀河賠逾5.59億澳門元;向澳娛綜合賠逾1.78億澳門元。合議庭依職權裁定第一嫌犯周焯華、第四嫌犯馬天倫、第五嫌犯張志堅、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盧石峰、第八嫌犯王柏齡、第十一嫌犯梁樹榮以連帶方式賠償上述金額,並須連同由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直至完全支付為止的法定利息。

以下詳列21名嫌犯的控罪及判刑 (部分嫌犯開釋):

第1嫌犯周焯華共162項控罪:

1項黑社會罪 (成立):判囚12年

103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成立):判囚1年6個月

54項相當詐騙罪 (成立):判囚5年

3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 (成立):判囚3年

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成立):判囚1年6月

合共刑期:18年

第2嫌犯司徒志豪共2項控罪:

1項黑社會罪 (成立):判囚9年

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成立):判囚2年

合共刑期:10年

第3嫌犯張一平共2項控罪:

1項黑社會罪 (成立):判囚9年

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成立):判囚2年

合共刑期:10年

第4嫌犯馬天倫共162項控罪:

1項黑社會的罪 (成立):判囚10年6個月

103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成立):判囚1年

54項相當巨額詐騙罪 (成立):判囚4年

3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 (成立):判囚2年

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成立):判囚2年

合共刑期:15年

第5嫌犯張志堅共161項控罪:

1項黑社會罪 (成立):判囚11年

103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成立):判囚1年3個月

54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成立):判囚5年

3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 (成立):判囚3年

合共刑期:15年

第6嫌犯周振熙共162項控罪:

1項黑社會罪 (成立):判囚10年6個月

103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成立):判囚1年

54項相當巨額詐騙罪 (成立):判囚4年

3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 (成立):判囚2年

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成立):判囚2年

合共刑期:15年

第7嫌犯盧石峰共156項控罪:

1項黑社會罪 (成立):判囚10年6個月

97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成立):判囚1年

54項相當巨額詐騙罪 (成立):判囚4年

3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 (成立):判囚2年

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成立):判囚2年

合共刑期:14年

第8嫌犯王柏齡共156項控罪:

1項黑社會罪 (成立):判囚10年6個月

97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成立):判囚1年

54項相當巨額詐騙罪 (成立):判囚4年

3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 (成立):判囚2年

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成立):判囚2年

合共刑期:15年

第9嫌犯張寧寧:

1項黑社會罪 (不成立)

第10嫌犯何靜儀1項控罪:

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成立):判7個月

黑社會罪 (不成立)

緩刑2年

第11嫌犯梁樹榮共162項控罪:

1項黑社會罪 (成立):判囚7年

103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成立):判囚1年

54項相當巨額詐騙罪 (成立):判囚4年

3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 (成立):判囚2年

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成立:判囚2年

合共刑期:9年

第12嫌犯呂文傑共1項控罪:

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成立):7個月

黑社會罪 (不成立)

緩刑2年

第13嫌犯歐宏東1項控罪:

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 (成立):7個月

緩刑2年

第14嫌犯蘇奕明開釋:

黑社會罪 (不成立)

不法經營賭博罪 (不成立)

加重清洗黑錢罪 (不成立)

第15嫌犯蘇楚毫開釋:

黑社會罪 (不成立)

不法經營賭博罪 (不成立)

加重清洗黑錢罪 (不成立)

第16嫌犯蘇佳榮開釋:

黑社會罪 (不成立)

不法經營賭博罪 (不成立)

加重清洗黑錢罪 (不成立)

第17嫌犯藍子智開釋:

不法經營賭博罪 (不成立)

第18嫌犯李紹聰開釋:

不法經營賭博罪 (不成立)

第19嫌犯龐克訓開釋:

1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不成立)

第20嫌犯黨永剛共2項控罪:

2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成立):判3個月

合共刑期:5個月

緩刑2年

第21嫌犯周擁軍開釋:

1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進行賭博罪 (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