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等21人,涉嫌清洗黑錢及非法賭博等共289項罪名,相關案件於上月19日起,在澳門初級法院進行審訊。太陽城集團成員眾多,多名員工雖配合警方調查,但當中一名於太陽城負責客戶間帳戶資金轉移的女會計,於今年1月份接受澳門警方詢問時,屢向司警聲請成為嫌犯,並拒絕回答問題,及後主任檢察官拒絕讓其成為嫌犯。惟在以證人身份重新接受詢問時,女會計仍以回答問題對自身不利、可能要負上刑責為由拒絕作證。女會計最終以證人身份上庭作證,卻於庭上繼續拒絕回答問題,在1月13日被初級法院判處一項「作虛假之證言罪」罪成,監禁9個月,緩刑兩年。女會計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提出原審法院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並要求減刑。中級法院早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澳門中級法院公佈的裁決書內容顯示,於今年1月12日上午11時許,司警就周焯華案要求該女會計前往司警局進行調查,於調查期間,女會計帶同律師到司警局,在律師在場下表示司警所提問的問題,可能涉及周案所調查的犯罪,故要求聲請成為嫌犯,並拒絕回答問題及拒絕司警人員進行搜身及搜索等調查工作。為此,司警將情況告知跟進案件的主任檢察官,以便向檢察院申請調查措施,而主任檢察官表示將親自在場,主持有關調查程序。
隨後,主任檢察官於同日中午1時30分到達司警局路氹分局,並按《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要請女會計進行宣誓程序,表示知悉證人具有作證義務,將如實作答有關問題。完成宣誓後,開始對女會計進行詢問,並對其提及有關平日在會計部的工作情況,女會計繼續拒絕回答問題,認為會涉及刑事責任,而主任檢察官即時對女會計作出解釋,證人具有作證義務,以及因當時女會計為證人,告知其陳述平日會計部工作內容不會構成刑事責任,並作出警告,如證人繼續拒絕回答,將構成《刑法典》第324條及「作虛假之證言、鑑定、傳譯或翻譯」第二款。
經檢察官多次警告後,女會計繼續拒絕回答問題,故檢察官對其以現行犯拘留。在司警局內,經女會計同意及簽署聲明書後,對其進行搜身,結果發現一張寫有「我回答此問題可能會涉及刑事問題,所以拒絕回答」等字眼的字張,由於懷疑與犯罪有關,故予以扣押。
此外,該女會計嫌犯聲稱具高中畢業學歷,現為健身房職員,月入約8,000澳門元,需供養一名未成年女兒。根據刑事紀錄證明書,該女會計為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