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政府繼續修訂博彩法法案文本,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天(13日)開會審議,新文本當中新增規定,現有持牌博企倘不獲賭牌,須確保日後的賭場使用者可自由通行,以及與賭場有關的機電、供水、衞生等配套設施有效運作,令新接管的公司可以繼續使用,否則可被行政處罰200萬至500萬元。另為確保勞工權益,新文本在博企社會責任方面也新增「勞動債權保障」。早前有提及衞星場倘違反賭牌合同或自行結業而關閉,不得在相同地點重新經營博彩,被問到若根據有關條文,早前宣佈下月結業的英皇娛樂場是否不能重開,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不清楚,須由政府解答,不過法案通過後,持牌博企必須在其物業下才可申請開設賭場。
新文本對於經營賭場(衞星場除外)範圍,不再硬性劃定。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解釋時表示,政府原本希望將賭場範圍劃分清楚,連水電、冷氣等都要界定是否歸屬賭場,待下一個持牌公司可直接營運,但發覺實際操作上不可行;至於本設在舊博企物業(如酒店)的賭場,業主可否就有關供給收費,陳澤武則指,應由業主(不動產所有人)與新營運商自行協商,但「不能斷水、斷電,一定要確保賭場範圍有效運作。」
至於澳門賭枱及博彩機的數量方面,法案原本建議澳門賭枱及博彩機數量上限,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而新文本建議,除了總數量外,特首也會批示各間持牌公司的賭枱及博彩機數量上限,意味每間博企有多少賭枱及角子機,都會在批示公佈;當中會考慮澳門經濟情況、整體博彩業發展、持牌公司的經營狀況、公司的賭枱及博彩機的營業狀況等。
法案亦新增,倘博企未能達到每年每張賭枱及博彩機毛收入下限,須向政府補足差額,作為「特別溢價金」。惟會考慮澳門往年博彩毛收入和當前經濟狀況等,在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例外調整有關下限。
另外,法案建議持牌公司資本不足50億元,不得營運。新文本亦詳細列明,資本要由現金及銀行匯票作出繳付,並應提供有關金額以存入可在澳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證明。另外,原法案列明博企及擁有其5%或以上股本的股東均不得「交叉持股」,但政府考慮到公司需資金流動及公平競爭原則,只要不持有多於5%其他持牌公司資本即可。
此外,二常會早前亦有提及,政府接納不是單以博彩業務為唯一目的的公司參與競投,陳澤武指出,這意味着只要經營博彩是其中一項業務的公司,都可參與競投,暫時未知澳門的其他公司是否只要增設博彩業務,也可參與競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