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業務法容許外地人任中介合作人 可同時與多間中介公司合作

博彩業務法容許外地人任中介合作人 可同時與多間中介公司合作
博彩業務法法案並沒提及博彩中介公司的合作人須由澳門居民擔任,意味外地人只要合乎條件,並獲博監局局長許可,即可成為合作人。(Allin製圖)

澳門立法會早前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簡稱博彩法)的細則性審議過程中,有提及博彩中介公司的合作人將會「清一色」由澳門居民擔任,以便監管及執法。不過,正於澳門立法會審議中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並沒有相關規定,即意味外地人只要合乎相關條件,並得到澳門博監局局長許可,即可成為合作人,且可與多間博彩中介公司同時合作。

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周二(3日)續審博彩業務法。法案建議合作人須年滿21歲且具行為能力、具備適當資格,並獲中介合作合同聲明及提供擔保,方獲發許可。

對於外地人可從事合作人及有關的監管,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解釋,有關合作人仍須合乎勞工條例,不過與中介公司並非僱傭關係,且可與多個中介合作,並須自行報稅;倘合作人存在非法行為,除非犯法當下可拘捕相關人士,但若已離境,則待其再入境時按法規處理;他估計,政府是考慮到倘賭場要招攬外國賭客,可能會有語言不通的情況,因此留有「彈性」空間,而合作人仍維持不可放貸。

中介佣金方面,法案建議,持牌博企直接或間接給予或提供的利益,或對中介的慷慨行為,均計算在佣金內,陳澤武表示,會上關注到博企提供的酒店房、飲食券之類,是否需要以銀碼形式計算在佣金內,須政府澄清說明。

至於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不得「非法吸存」,否則可被處2年至5年徒刑。陳指出,會上有較多討論到所謂「存款」,是否有利息?賭客贏錢後不帶走,是否僅屬博彩活動?二常會冀政府能界定清楚有關定義。

法案又列明,博監局最遲於每年11月30日,定出下年每間博企可與多少間中介公司簽訂合作;局方亦會在每年10月31日,定出下年的合作人總數上限。會上關注有關準則如何訂定,陳澤武重申,會視乎博彩規模、經濟環境、中介公司申請的數量、有否開展業務等而訂定。

在管理公司方面,法案規定只可與一間持牌博企訂定合同,且只可收管理費,並禁止管理賭場的財務。陳澤武解釋,只可向一間博企提供服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管理公司不能處理會計或結算籌碼等活動,意味這些業務僅屬持牌博企。

對於目前衞星場的經營者可與博企進行分成,被問到日後的管理公司只可收取管理費,會否影響公司積極性,從而降低澳門的賭收?陳澤武認為,這屬於商業決定,合約須視乎生意訂立管理費金額,且不可收取博企的分紅(Bonus),不過合同期限內存在修改空間,可視乎生意再訂新的管理費,經行政長官批准即可;但政府立場是倘管理公司冀收取佣金,則應同時申請中介牌,不過只可由股東兼任。

至於連帶責任方面,陳澤武指,在法律技術層面上仍有完善空間;他舉例指,博彩中介須就行政成員、僱員及合作人,在從事有關業務時的不法行為所引致的行政及民事責任,負連帶責任;不過在「標準條款」上有「排除責任」的行文,並且沒有提及民事責任;然而,法案在持牌博企的連帶責任部分,則有出現「排除責任」的行文,因此須在其後的技術會議上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