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扣押賭客證件歸還與否亦屬違法 中院判兩貴利加刑

借貸扣押賭客證件歸還與否亦屬違法 中院判兩貴利加刑
澳門中級法院指在高利貸犯罪中索取賭客證件亦屬違法(Allin圖片)

澳門終審法院辦公室今天(24日)公佈一宗為賭博的高利貸罪案。案件發生於2016年3月18日,一名賭客(丁)在澳門某娛樂場附近被甲某遊說借款賭博,並要求交出中國護照,於同日約17時,丁輸清所有借款,案中另一嫌犯乙與丙便帶丁到某足浴店一房間看守,期間乙將中國護照還予丁,以及取去其手提電話,丁曾要求離開,但遭乙丙二人拒絕。因此,甲被初級法院裁定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及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判處9個月徒刑,暫緩2年執行及禁止進入澳門各賭場3年;乙則被裁定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合共判處2年徒刑,暫緩3年執行及禁止進入澳門各賭場3年。惟澳門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其後對原審判決針對甲、乙所作的判決作出部分改判,甲判處2年半徒刑,緩期3年執行;乙被判改為3年徒刑,緩期3年執行,兩人禁止進入澳門各賭場3年限制維持不變。

澳門中院合議庭認為,以謀利為目的、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其他資源、且索取或接受債務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作為還款保證,即構成「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的犯罪既遂。換言之,一旦行為人在借款給他人賭博的行為中成功索取了賭客的證件作為還款的保證,而不論事後有沒有以證件去脅迫賭客還款,亦不論行為人事後有否歸還證件予賭客,該罪即為既遂,因為符合罪狀的結果已經出現,即賭客對自己的證件已失去了其處分權。乙將丁的證件交還,並非出於己意放棄用該證件追討欠款,而是有了其他可替代的方式,因此,其行為不屬於因己意防止進一步的結果發生。

案中甲及乙向丁借出賭資、接受丁交出中國護照作為還款的抵押,由此,「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即已達至既遂;其後,乙於禁錮過程中將丁的護照返還的行為,既不構成「因己意放棄繼續實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亦不屬於「犯罪雖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屬該罪狀之結果發生」的情形。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對原審判決針對甲、乙所作的判決作出部分改判:甲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4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半徒刑,緩期3年執行,並禁止其進入澳門賭場為期3年;乙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4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維持乙就一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裁判;乙兩罪競合,合共判處3年徒刑,緩期3年執行,並禁止進入澳門賭場為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