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金沙(1928)旗下威尼斯人的「貢多拉之旅」服務一直深受遊客喜愛,但早前澳門財政局作出批示,決定向經營「貢多拉之旅」的公司徵收2013年度及2014年度有關的旅遊稅,金額分別約為1,313萬及580萬澳門元。不過金沙不服上訴,然而中級法院卻裁定「貢多拉之旅」屬酒店輔助性服務,金沙最終敗訴,需被徵收旅遊稅。
澳門財政局局長早前作出批示,根據《旅遊稅規章》第1條及第5條的規定,決定向經營「貢多拉之旅」的公司依職權結算2013年度及2014年度「貢多拉之旅」收益的旅遊稅。該公司針對相關決定向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但被駁回。金沙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檢察院出具意見書,指出案件唯一的核心問題是要知道「貢多拉之旅」是否屬於酒店提供的輔助性服務,從而應被徵收旅遊稅。檢察院指出,根據終審法院的司法見解,五星級酒店的主要服務是住宿和膳食,除此之外,所提供的其他服務都是輔助性的。根據《旅遊稅規章》第1條第2款的規定,除了通訊及洗衣方面的服務之外,其他的輔助性服務的價格都應被徵收旅遊稅。
檢察院認為,「貢多拉之旅」為該酒店提高了知名度,增加了吸引客源的能力,並且提高了該酒店的競爭力。根據上述司法見解的指引,屬輔助性服務,故應被徵收旅遊稅。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完全同意並採用了檢察院的見解。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行為。